(20180921常委会审议通过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教学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促进党总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学院党总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总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总支部会议是本单位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重大问题必须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各学院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本总支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总支部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系(教研室)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所属党支部书记等可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总支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六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教学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部会议先讨论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讨论和决定上级有关精神和决策部署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三)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提出工作要求。审议以学院党总支部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四)听取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预算经费执行、国际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五)讨论研究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和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形成的有关意见或决议不得与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研究制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各类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使用与服务、激励与评价等具体措施。
(七)研究决定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推荐等有关事项。讨论决定本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系(教研室)、学术科研机构等负责人的选拔聘用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八)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研究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等有关事项。
(九)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总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告知所有委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需要形成文字材料的,应在会前提前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条 议事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研究时应一题一议,按议程安排逐项由议题提出人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书记末位表态。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讨论干部、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总支部书记报告。党总支部书记要认真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以采取会议纪要形式送阅。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作出修改的决定。
第十六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教学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机关、直属单位党总支部会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