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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我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23浏览次数:356

中共我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严肃工作纪律,有序推进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出报批(备)制度

1.党委书记、校长外出,应提前3天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除因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明确在校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应事先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报批,同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

2.各党总支(教学学院党总支和机关与直属单位党总支)书记外出,应事先向党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报批,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教学学院院长外出,应事先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报批,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分别向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报批,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中层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应事先向分管校领导和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报批。

3.因外出、请假等原因缺席有关工作、会议安排的,应同时向有关工作、会议的主持或组织单位通报。

二、请示报告制度

1.中层单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如有必要,由分管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请示。

2.中层单位组织会议、活动等需要校领导出席的,经报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同意。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凡涉及社会稳定、突发事件、重大灾情和疫情、网络舆情以及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等,必须第一时间向应急总值班室和分管校领导报告,由分管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请示,同时应急总值班室按有关应急管理要求对信息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由分管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同时由承办单位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1)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调研、考察工作及临时性工作安排、或执行其他公务的;

(2)中层单位主办各种工作会议,邀请省委、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处级及以上领导、市领导参加的;

(3)中层单位主办学术活动,邀请重要的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参加的;

(4)兄弟高校校级领导来校考察、交流、调研、出席公务活动的;

(5)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邀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负责人及高校代表参加的;

(6)学校重要校友回校访问的;

(7)其它有必要向学校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四、公文报送、办理制度

1.中层单位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授权。

2.除学校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中层单位应以本单位名义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内部呈批件直接签报党委书记、校长个人。

3.中层单位通过本系统途径或其他平台获取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函件、电话),需呈送校领导批示的,应由学校办公室流转。

五、值班值守制度

1.节假日期间,中层单位应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值班值守安排表。

2.学校应急总值班室实行7×24小时值班带班,及时受理紧急情况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3.全体校领导,中层干部都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六、请示报告问责制度

凡是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有关重要情况的,将严肃执纪问责。

本规定未尽事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规定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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