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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者: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0-23浏览次数:283

我校考勤管理办法

校人[2007]7号

为了维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和保护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考勤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合学校正式教职工和非正式编制人员。

一、事假

教职工请假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送人事处备案;3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人事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事假期间按工作日数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扣发标准为月岗位津贴除以22(下同)。事假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按实际超过的工作日数计算扣发基本工资,扣发标准为月基本工资除以22(下同)。

二、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病情证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审批,人事处根据“病假证明”核实并批准病假时间。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基本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教职工,应办理退职手续。从办理退职手续下月起,发给一定比例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病假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的人员,比照同等条件的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费。

病假期间,校内岗位津贴按工作日数扣发。长期病假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一年)和退职的教职工,校内酬金比照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发放。

非正式编制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生育假

生育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会同学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产假期满后,职工应分别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晚育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女职工因流产需要请假的,人事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息假:女职工怀孕1-2个月以内人工流产休假15天;怀孕3个月至4个月进行引产术休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进行引产术休假45天。女性结扎休假30天;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1天;男性结扎休假7天。

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按工作日数扣发。

四、婚假、丧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所在单位领导可以批准3天婚、丧假;符合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五天;赴外地奔丧的,适当考虑在途时间。婚、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按工作日数扣发。

五、迟到、早退

凡迟到、早退者,均扣发基本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迟到、早退按次数计算。迟到、早退1次扣发月基本工资和月校内岗位津贴的1%,达到3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旷工

教职工工作时间不到岗,事先未请假、事后不陈述正当理由和不出具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按照相关规定,正式教职工予以辞退,非正式编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旷工一天(含旷课2节),扣发月基本工资和月校内岗位津贴的10%。

七、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并按人事处统一制发的考勤表如实详细填写,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作为核发各单位工资和校内酬金的依据。对各单位教职工人员考勤情况所扣发的校内酬金(院系教职工按同等条件行政人员标准扣发),学校将其返回各单位用来进行考勤奖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明,所扣发的校内酬金将不返回各单位,并对屡教不改者将提请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逾期不报送考勤表的,缓发单位所有人员工资。

八、本规定自二00七年元月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沿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申请复议。

九、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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